其时,审理此案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运城中院)以为,此案“缺少充沛必要的依据,形不成完好的依据链条”,王某的成心杀人罪名不成立。据西南商报报导,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曾对一审判定不服提起抗诉,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查后以为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妥,撤回抗诉。后来,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山西高院)作出终审裁决,允许撤回抗诉。
近来,该案迎来新进展,路某丽的弟弟奉告红星新闻记者,王某再次被警方带走查询。当地村干部也向记者证明了此音讯。5月22日,记者电话联络临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相关负责人,对方表明不方便接电话,换时刻联络,但到发稿时该负责人电话未能接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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历经检察院三次移送申述
王某终究被判无罪
在一审判定书中,当地检察院指控,2003年1月3日,被告人王某因外出打麻将太晚,回到所寓居的校园家中时与妻子路某丽发生争执,随后用被子捂住路某丽的头,用右手掐住其脖子致其不动后,用被子将路某丽裹好到校门外一破房内,又回来房内推出摩托车并带着水果刀一把,在破房内王某只怕路某丽不死,用砖在其头部砸了两下,又用水果刀在其腹、大腿部戳划数下。
随后,王某将尸身用被子裹好捆在摩托车后座上,骑至运城市盐湖区姚孟乡北南村田间一井前,掀开井盖,将路某丽的衣服脱光,抛尸井内。在做完这些后,王某又包好被子、衣服,骑摩托车行至董夹路口一空位,将被子、衣服浇上汽油燃烧掉,并丢掉水果刀,回来校园住处,用房内菜刀切断灯绳,假造现场,又将摩托车钥匙扔到校园西墙外。可是到王某被捕,这把摩托车钥匙都没有被找到。
证人证言显现,2003年1月2日当晚,王某和李某年、张某社、张某霞一同打麻将,一向继续到次日清晨3点。同校的教师冯某萍证明称,王某和路某丽夫妻俩联络并不好。
在事发的第二天,该校校长李某高报警,称路某丽失踪。李某高证明,当晚尽管他将校园锁了门,可是门缝中依然能够让人穿过。在当年6月28日公安机关的侦办试验中,李某高将校园大门锁为案发当夜时的状况,用王某的摩托车试验,发现能够推车收支。
当年6月19日,北南村的乡民李某钢从播种的地块水井吊水时发现打不上水,以为是树枝掉进井里边便用铁钩去捞,发现拉上来的是人后随即报警。第二天,路某丽的父亲在观看了尸身的身高、头发和嘴里的牙齿后,供认尸身系路某丽。可是从井内打捞出的摩托车后牌、松紧绳、遮泥皮,却并非王某摩托车上的。
2003年6月28日,王某因涉嫌成心杀人罪被临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7月11日被拘捕。被捕后,王某向公安机关供述的行凶进程,与检察机关指控的内容共同。
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10月9日向运城中院提起公诉,但同年11月6日揭露审理后退回运城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办。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2月24日再次移送申述,同年3月9日该案再次揭露开庭。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评论,2004年4月26日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案子补侦,于同年9月27日再次以移送申述,但无本质依据变化。
红星新闻记者查阅一审判定书时发现,该案多个关键性依据缺失,是导致王某被无罪释放的重要原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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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某供述的作案东西未能找到
行凶地址也未查验到血迹
王某当庭昭雪,其辩解人称指控罪名不能成立,首要在于首要尸检陈述与王某本人和其他证人的说法有收支。证人李某钢发现的路某丽尸身,其表述打捞时用铁钩钩上恰似烂肉的东西,可是尸检陈述未能有显现。而且尸检显现被害人尸身创伤有由上向下变浅的,也有由下向上变浅的,与王某供述的由上向下戳划不符合。
尸检陈述也未能对路某丽生前被用手掐死这一重要信息有所表现,尸身的舌骨、喉骨、肺部均无查验记载。在警方指认抛尸现场时,王某曾两次走错道路,不能印证地址便是王某找到的。更重要的是,该案中行凶的东西未能找到,行凶时的房间也未能发现受害人的血迹,而且燃烧受害人衣物和被子的情节也未能得到验证。
各种关键性依据的缺失,再加上王某翻供称此前供述为公安机关逼供诱供,终究,运城中院在2004年12月10日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,以为尽管王某供述过杀人和移尸的情节,也部分得到印证,但本案是在先发现尸身的状况下被告人供述,此前被告人也有数次不供认作案的问询。
在尸检状况与被害人供述不符合、找不到杀人东西、被害人死因无法确认、行凶房间又没有血迹的状况下,法院确定此案缺少充沛必要的依据,形不成完好的依据链条,因而王某的杀人罪名不能成立。